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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构成的侵权纠纷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4-10-15    作者:李树东律师
丁某与车友会好友马某等六人共同就餐,席间丁某饮酒过量,醉酒后离开,乘车回家徒中下车溺水死亡。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丁某酒精中毒后溺水死亡,丁某之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等六人共同就餐进行赔偿。
   律师办案:
   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李树东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丁某之子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分析案情,律师提出:作为共同饮酒的好友,在丁某饮酒过量后,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及通知其家属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丁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原因,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要求部分赔偿丁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支持丁某之子的诉讼请求,判决马某等六人共同就餐人,赔偿丁某之子各项损失之和的10%,六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额度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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