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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委托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代理机构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凡受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范围,同时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或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书或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及税务机构名称和住址、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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