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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办理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困难的纳税人。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无建账能力的事实和申请理由等。

   责任部门: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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