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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发布日期:2014-10-11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业务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风险点NO.1
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只有订单,不注重框架合同的签订及规范,易产生纠纷
风险防控:要重视框架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框架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锁定客户方的基本信息,发生纠纷可以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定纷止争的标尺。
 
风险点NO.2
合同谈判中,为揽生意,对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不作修改争取,易被限制权利
风险防控: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均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不合理的要据理力争。必要时不要怕麻烦,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风险点NO.3
合同只在最后一页签字盖章,不加盖骑缝章,存在被替换的争执可能
风险防控:合同每页都要签字盖章或加盖骑缝章,杜绝替换可能。
 
风险点NO.4
合同附件不签字盖章,效力容易产生争执
风险防控:合同附件也要像主合同一样签字盖章,并注明是哪一份主合同的附件。
 
风险点NO.5
合同中未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可能带来侵权风险
风险防控: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约定加工制造、销售产品所涉及到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均由提供方负责保证权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档加以证明,否则由提供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风险点NO.6
来往函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接收,函件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风险防控:在纸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地址,约定双方合同执行中往来的函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接受,最好要求约定的电子邮箱是公司邮箱。另外,重要文件,比如合同、授权书等一定要用纸质文件手签并盖章。
 
风险点NO.7
通过电子信箱收发的邮件数据未有效妥善长期保管导致灭失的法律风险
风险防控: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尽量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也要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有需要的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风险点NO.8
双方业务经办人直接签署来往函件,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容易产生争执
风险防控:索取对方业务经办人的授权书或在主合同中注明业务经办人的姓名和权限。
 
风险点NO.9
送货单的签署难以规范,送货难以取得有效交付凭证
风险防控: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收货章,另外,及时开具交付发票,完善保留物流送货凭证。
 
风险点NO.10
客户定牌加工时,未审查客户的商标权利凭证,容易导致侵权
风险防控:定牌加工业务中,应要求对方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或许可使用证明档,必要时还要进行商标检索查询。
 
风险点NO.11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及其股权份额未经外资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无效
风险防控:隐名股东或入暗股等其身份资格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变更股权份额必须尽快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风险点NO.12
外贸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失却纠纷解决机制
风险防控:外贸合同一般要明确写清仲裁条款,如果与我国有双边条约的,可以考虑注明诉讼管辖条款。
 
风险点NO.13
仲裁条款写得不清楚,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风险防控:必须要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以避免一个城市有两个仲裁机构时,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风险点NO.14
仲裁条款中既约定争议时可以提请仲裁,又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风险防控: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唯一的、排他的,不能载明可以向法院起诉。
 
风险点NO.15
与香港公司签署的外贸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权条款的,发生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风险防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0881日起,与香港公司的商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在内地法院诉讼的判决书能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风险点NO.16
与外商签署合同时,对外商的主体身份审查不明,容易导致风险
风险防控:要求外商提供公司注册登记有效证明文件,必要时通过中介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查询证实。
 
风险点NO.17
与离岸公司签署外贸合同,其最终履约能力难以得到保证
风险防控:凡与离岸公司签署外贸合同,如果有境内实际控制人的,一定要求境内实际控制人担保或作为共同的合同主体;如果没有境内实际控制人的,一定要慎重选择付款条件,少做后TT,或者通过增加批次控制单批数量,以控制风险。
 
风险点NO.18
合同、订单、单证数据管理不齐,会因外汇滚动核销的原因导致应收债权被质疑
风险防控:合同、订单、单证数据要单单相符,存盘备查,不因已收汇而忽视对数据的管理。
 
风险点NO.19
外贸合同只有外文本,在合同的理解、执行及纠纷解决中带来多重不便,并增加自己的费用
风险防控:外贸合同一律采用中英文对照本,可以先做一个模板合同,以后只需个别地方修改后即可反复使用。
 
风险点NO.20
向货代提供空白报关委托书,可能会带来费用被重复追索的风险
风险防控:尽量避免提供空白报关委托书,难以避免时要将空白报关委托书编号登记,向贷代交接时要有签收记录。
 
风险点NO.21
外贸合同中运费由外方承担的约定条款并不能当然免除运费的承担
风险防控:谨慎对待,如果货代是由自己委托的,在货运合同等货代相关业务合同关系中则会成为运费等相关货代费用的承担主体,由此带来费用的追索风险。
 
风险点NO.22
货代公司代垫货代费用,没有发票及明确银行付款单等支付凭证的,可能会造成不能向委托人追索代垫费用的风险
风险防控:货代公司如果代垫费用的,应当注意索取发票,如果没有对应数额的银行付款单,还应当向收款方索取收款额对应明细单。
 
风险点NO.23
出口企业因为滚动核销会给债务人赖帐提供的口实
风险防控:相关协议、单证应完善保管。出口企业举证证明用于出口垫汇核销的货款并非涉案货款,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用于核销涉案贸易合同货款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出口企业主张用案外的出口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核销涉案合同的货款,应当证明该案外出口贸易合同是真实存在的。
2、案外出口贸易合同的国外买方支付货款的凭证。该证据证明案外出口贸易合同已实际履行,出口企业确有相应的外汇收回,以此左证案外出口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充抵涉案货款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的事实。
 3、尚未核销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提供该合同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表明该笔出口贸易在出口前已通过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方式在外汇管理局处备案。该出口收汇核销单未经核销,表明案外出口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已收回但未核销的事实。
出口企业还可能提供其它的一些证据材料,如出口企业未对涉案货款办理过退税的证明,或者国外买方提供经公证认证的表明未支付过涉案货款的申明书。关于未退税证明,其与涉案货款未收到的待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因为是否实际退税与是否收到货款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将国外买方的申明书视为证人证言,其证明力要低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证明力。该两份证据可以作为前述证据的补充。
 
风险点NO.24
免税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异地安置、买卖,对于设备进口方、买卖双方均会带来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
风险防控:免税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如需异地安置,一定要事先办理好转关手续,如需买卖,一定要事先办理好退关复进口手续。
 
风险点NO.25
加工贸易企业将海关监管料件进行串换挪移,会带来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
风险防控:海关监管料件一定要按监管要求进出,如需改便用途,一定要事先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风险点NO.26
如何应对涉外商事纠纷对方当事人出境逃废债务
风险防控: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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