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什么情况下 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7月23日下午,罗某驾驶从张某处借来的小型客车,途经苍南钱库镇钱南路时,碰撞行人林某及道路右侧花坛,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起诉要求车主张某与罗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定,林某未举证证明车主张某存在过错,不予支持该项主张。
评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应是重大过错行为,应当以“普通人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比如,机动车制动性能存在缺陷,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饮酒、吸毒驾驶车辆等。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与危害后果相适应的按份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