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5、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