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适用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10-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适用的程序。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婚姻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我国民诉法对民事案件审理适用程序分为一般诉讼程序和特别诉讼程序。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没有将无效婚姻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审理,按正常的规定理解,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审理,但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上考察,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理由是:1.无效婚姻案件属于确认之诉,它不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缔结婚姻是否有效进行审查,这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无涉,这是适用特别程序最明显的特征。2.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进行判决,而且有关婚姻的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制,这与民诉法关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谋而合。3.民诉法之所以没有将无效婚姻列入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是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后于民诉法确立,民诉法又采用罗列式的形式对特别程序进行规定,没有将无效婚姻在特别程序中进行规定在所难免。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审理适用一般程序,也反衬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否则司法解释没有作这种规定的必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