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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4-10-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
  这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缺少起始日期。此种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日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确定;第二,缺少终止日期。有观点认为,此时应该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理由有两条: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少终止日期,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2、实践中劳动合同的文本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的周密负注意义务,因此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欠缺时,应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缺少终止日期并不能理解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其次,把劳动合同理解为格式合同并不妥当,实践中,劳动合同样本虽然是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合同中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还是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确定,不符合格式合同定义。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做出处理,应由双方事后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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