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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
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租赁合同生效后,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所以承租人应当尽善良注意的义务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和主要义务,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亦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出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反面含义是,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即承租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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