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案上诉状
返还彩礼案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 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的,都能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吗?再次媒人也知晓被上诉人一方是否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一审法院在为被上诉人一方调查媒人时根本没有询问媒人嫁妆的问题,其无疑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最后一审判决以虚假证人提供的虚假证言和被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一审判决认定“嫁妆与彩礼相互抵顶两清无事”更与事实严重不符;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两清无事的证明是媒人乔联芬、李灿更书写的与事实不符,两个人怎样书写一个证明,事实上是被上诉人一方书写后逼着两个媒人按了个手印;
第二、该证明上两清无事上诉人一方根本不知晓,没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方任何人的签字,从证据上属于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而一审判决确将其认定成“协议”,这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表现;
第三、一审法院未经被上诉人一方庭前申请,调查媒人乔联芬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次开庭后,被上诉人一方将媒人乔联芬拉到法院,在没有书记员记录,在没有通知上诉人一方在场的情形下,由一审法院法官对媒人进行了诱导式的询问,一审法院法官的此种作法完全丧失了居中裁判的立场,无疑于被上诉人一方的代理人为被上诉人调查取证,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55条之规定;
第四、出具证明的是两个媒人,一审法院法官只是调查了一个媒人,第三次开庭时,上诉人申请调查另一媒人,一审法院法官对此置之不理。
第五、一审判决称“二介绍人证明的事实与本院对介绍人乔联芬的询问笔录陈述的事实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所谓证据链是诸多证据相互联系和印证,如果两个证据也叫链的话,并以此来认定事实,那么本案中的证据链就太多了;
第六、一审判决称“从常理上讲,对于如此大数额的彩礼及嫁妆的处理,若二介绍人不与原告或其家人商量,是不会擅自做主的”并以此来认定两清无事,这完全是一审法院法官的主观想象,若商量来是和上诉人商量来,还是和上诉人的家人商量来,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有谁,怎么商量来,商量的内容是什么?
综上几点一审判决认定“两清无事”的协议存在并履行没有事实根据,是完全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已有明文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六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 一审程序严重丧失公正立场;
第一、一审法院法官未予回避,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的规定;
立案后,一审法院法官未通知被上诉人时,上诉人要求调解,可法官竟然说,你不跟人家要钱人家还不让呢?你退了婚,还要钱?这让上诉人觉的一审法院法官是未审已先知案情;法官的村和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村是邻村,并且上诉人起诉前和被上诉人进行过调解,被上诉人一方不退彩礼,其也知道上诉人要起诉,基于以上两点上诉人有理由对一审法院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在立案前法官便知晓案情),一审法院法官未予主动回避,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之规定;
第二、必须要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为被上诉人威胁上诉人创造条件;
开庭前,法官要求上诉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说要核实委托书和诉状上的手印是否是本人所按;可是被上诉人却未到庭,也未见法官核实被上诉人的手印;后来才清楚,这是在为被上诉人威胁、辱骂、恐吓上诉人创造条件;甚至一审法院法官连被上诉人的身份证明也未让被上诉人方提供,一审判决书“被告赵x,女,23岁”便可证明;为何针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是对等和平等的吗?但法官这样做平等吗?对等吗?
第三、调解几次,法官的意见和被上诉人的意见如出一辄;
开庭前后几次调解,法官一直这样说,钱你家别要了,你要非要的话,说不定要出“大事”;甚至在第一次开庭结束被上诉人一方辱骂、威胁、恐吓我们后,法官竟然说“你看看,你非得要钱,这不要出事了吗,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农村风俗是农村风俗,我劝你别要了,撤诉吧”?
第四、对被上诉人方的违法行为,予以放纵,漠然视之;
第一次开庭前,被上诉人方便在法院楼道内辱骂我们,上诉人的母亲找到法官要求制止时,法官竟然说“骂两句,骂两句吧,也不疼也不痒,谁让你家给人家退婚了”?
前两次开庭前均未宣读法庭纪律,未告之被上诉人方辱骂他人妨碍民事诉讼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两次开庭结束时,被上诉人方肆无忌惮的对我们进行恐吓、威胁,且在被上诉人方辱骂、威胁、恐吓时,法官并未以严肃的语言对被上诉人方予以训诫,而是轻描淡写的说了两句,你们别嚷了;
第五、庭审时,明确告诉被上诉人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庭审时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个媒人按手印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是已经两清没事,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后,法官这样对被上诉人说“人家对你们提供的证明提出了异议,你们是否申请法院去核实”,见法官如此问法,撤回了异议,向法庭陈述了媒人称两清没事,没有告诉上诉人,更没有争的上诉人的同意;
第六、 不接收上诉人调查核实申请,违法为被上诉人调查取证;
第一次开庭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个自称叫张卫、前北焦村的证人,其提供证言慌称将彩电、洗衣机等电器拉到了上诉人家,后上诉人的母亲去了前北焦村问讯,前北焦村根本没有叫张卫的人,故上诉人对证人身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核实,可法官不但不去核实,连上诉人母亲的申请也不接;甚至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另外一个媒人,法官对此也是置之不理,而被上诉人一方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官在没有上诉人在场的情形下,为被上诉人方调查取证,诱导媒人出具对上诉人不利的证言;
综上,做为一名老百姓,一直相信法院,所以起诉,可现在令上诉人深深感到此案程序的不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此不公正的程序下,出现一个不公正的判决结果也是必然的;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彩礼钱四万多元,这些钱都是上诉人的父亲刘民科用小拖拉机拉砖挣来的血汗钱,退婚后上诉人通过媒人和其它人向被上诉人要钱,其不给,因我们相信法律公正、相信法院公平、相信法官的无私才提起诉讼,可是一审程序的不公正,一审判决书更像是被上诉人的代言书,这些都让上诉人心寒,使上诉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合理怀疑,不过上诉人相信青天在上,二审法院会公正处理本案的。
此致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20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