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问题
彩礼返还
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给付彩礼仍很常见。由此引发的矛盾也较为突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返还作了原则性规定,现结合司法实践发生的案例,对这一问题做一分析。
一、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过错
案情:2008年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按照风俗,甲男给乙女见面礼2万元并约定了举办婚礼的日期。但是在婚礼当天,甲男拒绝迎娶乙女,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见面礼2万元。另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认为,甲男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乙女见面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因各种原因不能结婚,因此,乙女应将所收见面礼予以返还,遂判决乙女全额返还2万元。乙女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后经调解,甲男乙女达成协议,乙女向甲男返还1万元,甲男放弃其他请求。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应该返还多少,要考虑双方的过错。本案中,甲男在婚礼举办当日拒绝迎娶乙女,对双方不能最终结婚负有较大过错,并对乙女的名誉造成较大损失,所以全额返还明显不公。但是给付见面礼目的是为了结婚,现该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仅因甲男过错不予返还,又略显严厉。所以综合整个案情,应以酌情返还为佳。二审法院虽以调解结案,但结果值得肯定,也是正确和符合常理的。
二、已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共同生活情况
案情:2002年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乙女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2006年甲男起诉离婚,并主张因婚前给付乙女2.5万元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其弟弟被迫辍学,要求乙女返还彩礼2.5万元。乙女同意离婚,但同意返还彩礼。一审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因琐事发生纠纷,乙女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甲男又起诉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甲男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甲男结婚前因给付乙女彩礼2.5万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遂判决甲男乙女离婚,乙女向甲男返还彩礼 2万元。乙女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甲男婚前给付乙女彩礼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应当酌情返还,但原判决返还数额过高,变更为返还 1万元。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据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对于彩礼,我国婚姻法既不鼓励也不提倡,但由此引发的纠纷法律应该予以规范。结合本案,彩礼应该酌情返还,具体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时间长短以及彩礼的使用情况。本案中甲男乙女已经生活3年左右,虽有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但仍应酌情少部分返还,二审法院的判决即是如此。
三、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保护弱者
案情:2009年甲男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同年9月,乙女回娘家居住至今。同居期间,甲男乙女未发生两性关系,并常因琐事争吵。另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甲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返还给付的彩礼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属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甲男要求乙女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由于双方已经根据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多日,双方分居皆因琐事造成,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全额返还明显不公,应酌情返还80%即可。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但这一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判决全额返还明显不公。对此,需要综合全部案情,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社会风俗。本案中,甲男乙女在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期间,甲男经常晚上离家,二人从未发生两性关系,乙女追问原因也从不解释,无奈,乙女回娘家居住。本着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彩礼上应酌情减少。法院判决返还80%是正确和合理的。
四、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共同生活状态
案情:2010年甲男乙女登记结婚,并商定同年3月举办婚礼,后因故婚礼未能举办。在2010年二人登记结婚前,双方曾共同生活数月。现甲男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10万元。法院认为,双方刚办理结婚登记不久且婚礼并未举行,现甲男坚持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以离婚。对于彩礼返还,综合考虑法理、情理和道理等因素,酌情返还6万元。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但未共同生活的,应予支持。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本案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即发生矛盾,并且取消婚礼,应当认定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建立共同生活关系,甲男要求返还彩礼,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在登记结婚前,有数月的共同生活经历,从照顾女方利益角度出发,甲男的返还彩礼请求应酌情支持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