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讨"正当债务"拘禁他人 被判非法拘禁罪
新泰法院审理了一起以非法拘禁他人方式追讨正当债务的犯罪案件。三名追债人因触犯法律,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刑。
2008年8月,受害人李某由被告人王某担保向案外人朱某、张某分别借款人民币2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到期后李某因故未偿还借款,被告人王某代李某向朱某、张某偿还了欠款。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鲁某向欠款人李某索要债务,并伙同被告人阚某将李某带至某宾馆。期间,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鲁某殴打李某。随后二天,被告人鲁某、阚某带着李某四处借款还债。3月14日晚,欠款人李某在由他人担保后被放回家。经鉴定,李某损伤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鲁某、阚某在索要正当合法债务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以该罪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