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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债务方法不当 非法拘禁他人犯法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孙新律师
索要债务方法不当,非法拘禁债务人触犯法律势必受到法律惩处。7月1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廖生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2年12月,被告人廖生球多次向江忠林索要欠款未果。2012年12月10日下午2点,被告人廖生球去乡下找江忠林索要欠款未果,便要求江忠林和其一起回城关,遭到江忠林拒绝,后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廖生球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江忠林的右小腿捅伤。之后,将江忠林带到泰宁城关看押、殴打以逼其还钱,并让其写了一张28000元的欠条。当晚12时许,被告人廖生球将江忠林留在宾馆后离开。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廖生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生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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