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退休后是否还有误工费?
今天看到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有代表性,与大家分享!
我把法院判决的这个地方发出来。
原告表示就误工费无其他证据补充提供,并称其已于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某投资公司系其家族企业,法定代表人江龙祥系原告之兄,其在某投资公司从事白酒销售业务,每月劳务报酬均系现金发放,无签收记录和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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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退休人员在其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所致劳务报酬减少的部分可作为误工费主张。但考虑到误工费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障伤者具有在正常劳动能力下维持生活必需的经济来源,而退休人员本身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因伤休息并不会对基本生活来源造成影响,故退休人员就误工费的证明程度较之一般劳动者负有更高的标准。鉴于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某投资公司据原告所述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且协议书未约定具体的劳务报酬标准,又无签收记录或纳税凭证予以印证,所称劳务内容亦与公司经营范围不符,故本院对原告按每月5,000元计算误工费的主张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告尚具一定劳动能力,本起事故对原告在退休后取得额外收入具有不利影响,本院酌情按照2013年度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20元,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4个月,支持6,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