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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但不坐班的老师与学校是否有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孙新律师
     张某原系某公司美术设计,考虑到自身价值难以在公司实现,2005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年4月,张某被一学校聘为美术代课教师,每周6节课,课后无需和其他教师一样坐班。为增加收入,张某同时在家中开办少儿美术班。张某与学校有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案中,虽然张某与学校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从事的教学工作属于学校的业务组成部分,但由于张某只负责授课,无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缺少人格从属性的特征,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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