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倒太婆被要求送到医院 无钱垫付住院押金做出冲动行为 |
武汉大学生持刀绑架医生一审获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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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
发布时间:2013-12-13 16:22:46 | |
法制网见习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秦 法
湖北省武汉市一在校大学生持刀绑架医生案今天上午一审宣判。武汉市青山区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5月18日16时许,在武汉一大学就读的陈某独自骑自行车从青山区友谊大道武汉火车站骑行回校。行至友谊大道一立交桥附近时,陈某不慎撞倒了82岁的樊太婆,致使樊太婆右手受伤。陈某要求给100元钱私了。樊不同意,要求陈某将其送回家。
陈某将樊送回家后,樊太婆及其儿子61岁的李某、孙子21岁的李某某及陈某一行4人,由李某某开车来到武汉市九医院急诊科看诊。因樊太婆的右手手腕背部出现肿胀畸形,急诊科女医生(被害人)开单子让樊去拍X光片。
陈某缴费100多元,陪着樊去拍了X光片。医生诊断樊太婆是右桡骨完全性横形骨折,要求患者樊太婆住院治疗,并缴纳1000元的住院押金。
陈某找李某某借手机向他人借款未果。李某就要求陈某交出身份证做抵押,陈某以李某某已用手机对其身份证拍照为由不同意扣押身份证,并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胸前捅了一刀,刺在李某的衬衣扣子上。
随后,陈某持刀冲进医生办公室将急诊科女医生挟持,并携其到医院门诊大楼外。陈某要求李某某将其手机丢在地上。李某某照做,陈某用脚将手机屏幕踩坏。医院领导出面劝戒也未果。
接警后,警方迅速赶至事发现场,劝陈某放下凶器释放人质,并允诺为其垫付住院押金。但陈某仍持刀挟持被害人,要求警方提供一辆车让其离开,警方同意其条件,并要求其不要伤害人质。
5月18日19时许,陈某乘坐警方提供的警车持刀挟持医生。行至武昌区临江大道新生路口附近时,车上人员及被挟持的被害人要求停车上厕所。车停后,设伏的民警趁陈某注意力分散之机,将其制服,成功解救被挟持的人质。解救过程中,被劫持医生左手中指被刀划伤。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依法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构成绑架罪,请求法庭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对其定罪处罚。
今日,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绑架罪,处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对判决结果作出解释:被告人陈某与樊某某的亲属因住院费用发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女医生段某劫持为人质,与出警的警方形成对峙,并要求警方满足其提出的不法要求,其行为符合“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主审法官指出,绑架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是构成犯罪就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致使人质死亡的判处死刑。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在量刑上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绑架罪,但是考虑到其刚年满18周岁,其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强,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且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时间较短,没有给人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故在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前提下,认定其“情节较轻”,主刑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考虑被告人陈某捕前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附加刑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目前,被告人陈某 尚未提出上诉申请。(完)
法制网武汉12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