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就上述规定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明确以下含义:
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患者首先应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并因此受到损害。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达到了表现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方转移,由医方反驳,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举证责任转移的依据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有距离证据最近或者实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