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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结案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刑事结案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受害人要求被赔偿告精人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据此,犯罪分子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该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已明确规定了物质损失的范围是被害人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务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被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既非其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亦非其必然遭受的损失,因此,受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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