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冲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14-0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理解上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作同一理解。
3.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5年,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