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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离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9-06    作者:110网律师

因婚外情离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法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获损害赔偿
【案情】2007年农历年底,许莹和王斌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2月14日在遂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双方便一起到浙江温州务工,后许莹又独自去了义乌。2008年12月14日,许莹生育一子王小平。2010年农历7月,许莹带王小平外出看病,其后便与家里失去联系,直到2010年底才回家。许莹回家后向当地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法院查明,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王斌非王小平生物学父亲。丈夫王斌得知实情后提起反诉,要求妻子许莹返还抚养费并索要精神赔偿10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原告许莹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现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王斌请求原告许莹返还王小平的抚养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的数额过高,依据江西省农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及被告对王小平的抚养年限,法院予以认定为10272元。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予以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许莹返还被告王斌抚养王小平的费用10272元,并赔偿被告王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离婚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方对加害方完全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虽然遇到上述情形,但是因为缺乏相关证据,最终无法得到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在遇到相关情形时,还应通过合法途径事先收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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