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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认定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03    作者:孙新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认定责任?
 
    案例:2014年春天的时侯,杨某想去县城买化肥,正巧同村的李某也想去买,两人便结伴而行,杨某开自家的四轮运输车去县城,在返回的路上,四轮车出现点故障,二人便下面查看,但二人刚下车便被后面一辆飞弛的汽车撞上,杨某被当场撞死,李某也当场昏了过去。李某醒来看,肇事车辆早已逃逸。李某不知杨某已死,便开上车拉着杨某去县城医院。由于事故发生突然,当时现场也没有目击证人,李某也没看清车辆的情况,因此肇事车辆至今未查到。事后,杨某的家属认为,王某开车将杨某送医院,破坏了现场,以至于找不到肇事车辆。另外,杨某是开车替李某买化肥,因此李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主张李某赔偿,但交警认定,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律师解答:李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不负有赔偿的义务。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的义务,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在情急之下作出的救助行为,且该事故不能处理的主要原因在于肇事者逃逸,并且当时又没有目击证人,而与李某的救助行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李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基于有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事故真相无法查清,公安机关无法正确分析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由此推定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负一定的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适用责任推定原则决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存在主观过错;二、故意或过失行为必须是导致现场被破坏,证据无法采集,事实无法查清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等事故处理人员前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在李某醒来看将杨某送医的行为是出于本能反应,也是为救助杨某而实施的,并不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或过失破坏事故现场。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来断定李某承担事故责任。本案的事故责任仍应由肇事车的司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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