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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张静律师
问:
  我妹妹年幼时,由父母送予他人收养,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妹妹成年后,并未因此对父母心生抱怨,在照顾养父母的同时,不忘时时回来看望两位老人。还在老人生病住院时,陪护左右,细心照顾。请问,我妹妹在遗产继承时,是否还可以继承我父母的财产?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养帮助、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据此,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不得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那么,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当生父母死亡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所以,你妹妹可以继承你父母的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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