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一案
案件性质:民事诉讼
案 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当 事 人:2014年1.11案混凝土车辆重大死亡事故死者家属
承办人员:林旭佣律师[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1日17时15分许,莆田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杨**驾驶闽B*****重型混凝土车辆从莆田往黄石方向经荔港大道匝道处与胡****驾驶的闽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上车上乘客汤****、林****两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发生地就是在体育场前的立交桥处发生,当场两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没掉,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肇事司机于事发后被荔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刑拘。
后死者家属与车主、混凝土公司在赔偿上未能达成一致,至起诉到人民法院。本律师在接待死者家属后,问明争议焦点后,接受死者家属的委托要求。双方的争议在于:死者汤某某系农村户口,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车方与公司方面只同意按照农村标准给予汤某某赔偿,无法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而死者家属认为赔偿标准过低,从情感上无法不能接受。本律师在知晓死都林某某与汤某某系父女关系后,大胆提出同命同价的观点,认为汤某某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当事人经认真思虑后决定,接受律师的建议,遂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起诉状摘录]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扣减已支付的部份事故预付款,共计人民币634436.1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2014年1月11日17时15分许,莆田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杨友权驾驶车主为于海丰的闽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莆田南郊往黄石经荔园路、荔港大道匝道处与胡****驾驶的闽BRH358,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上车上乘客汤****、林****两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做出的莆公交认字【2014】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做出如下认定:杨友权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胡****承担次要责任;汤****、林****不承担责任。本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54688元(满62周岁)、交通费1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009.6元,误工费6000元,丧葬费24738.5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共计734436.1 元。扣减原告在荔城交警大队已领取的事故预付款10万元,五被告共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34436.1元。
被告杨友权系为被告莆田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职务行为、被告于海丰系闽B****事故车辆的车主、被告中国****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鉴于本起事故是共同侵权所致,因此五被告应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两原告均系死者家属,原告林****系死者汤****的儿子,原告林****系死者汤****的母亲,白发人送黑发人,五被告应对上述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求。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某某、林某珠
2014年6月 1 日
律师辩论意见(节选):
关于各项目赔偿的问题。现本代理人就赔偿的具体问题发表具体意见。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554688元的问题(满62周岁)。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受害人汤****的死亡赔偿金,应同样地参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2、受害人汤****与受害人林****系父女关系,父、女同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作为同一个家庭的两个成员,不可能父亲和女儿的赔偿标准采用两个标准,同命不同价,有背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侵权责任法》的该第十七条规定的多人,不能像被告所说的应理解为3人以上。因为,其一、没有哪一条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该多人指的是三人以上,任何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不得人为地增加限制条件;其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人死亡,采用同一标准,其立法原意是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避免在同一事故中,因城镇与农村户口差异产生的不平等的赔偿结果。很多人理解为多人应指三人以上,其是受刑法中专门针对部份类型犯罪的司法解释在刑事量刑的规定上有做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针对刑事犯罪的。《侵权责任法》还未出台司法解释,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将专门针对某类犯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运用在《侵权责任法》上,是不是有点张冠李戴,而且在套用的结果出来后,会显得是何等的荒唐!如果理解成为多人,那么是不是说要死得更多,才赔得更多。这样的理解,是不是显得异常荒唐无比,同时也是对死者的一种极不尊重的表现!
4、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在国内已经有相关判例!
案件结果:
本案经律师的不彻争取,在取得法官的支持后,法官以及本律师与五被告人做了多方的工作。在经过几次的协商之后,后各方最终当成赔偿协议,协议最终按照城镇标准达成赔偿具体数额! 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比较满意,协议的结果对死者家属也算是一种安慰,给死亡一个交待、一个尊重。双方能达成协议,更是社会和谐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