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告赢某区人民政府,又一次“民告官”胜诉
老人告赢某区人民政府,又一次“民告官”胜诉
2014年3月,香港居民老人P某委托孔律师,代理其与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不动产行政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官司)。
2014年3月至4月,孔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与诉讼材料草拟工作。也曾多次与被告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和解、谈判,但是均未果。
2014年4月28日,P某以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为被告、Q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5月10日颁发给A某、第三人P某的编号为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由被告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孔律师代理P某到广东省Q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法院接收材料后决定受理此案。
2014年6月5日,孔律师出庭,参加本案庭审活动,庭上,孔律师一人与被告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C某、L某以及第三人Q某的代理律师J某等三个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辩论!各方据理力争,庭审经过了三个多小时才结束。孔律师顶住各方面压力,坚持自己的立场与专业意见。
2014年7月7日,广东省Q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P某的诉请、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维持,被告及第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5月10日颁发的编号为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5月10日颁发给A某、第三人P某的编号为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由被告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被告广东省Q市Q区人民政府息讼服判,没有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执行中。
至此,孔律师的代理工作,本案中孔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均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决结果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到了香港老人P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使得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事人P某对孔律师的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在司法实践中,“民告官”官司中,代理律师的意见被如此完整地采纳实属不易,本案的代理工作较为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