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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州砍人事件浅析故意杀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8-22    作者:孙新律师
广州警方通报,21日晚上19时许,湖南籍32岁的男子范某在广州天河揽元街和揽元新街持菜刀先后将8名群众砍伤,其中6名重伤,伤者大多为头部受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地上的血迹也已被清洗干净,但很多群众表示依然惊魂未定。这一见人就砍的行为确实发人深思,对于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法处罚也是群众们颇为关注的。
这种在大街上持刀砍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呢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呢?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由此可,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范某持菜刀上街见人就砍的行为,明显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首先,犯罪嫌疑人行凶的地点是在大街上,属于公共场所,明显对公共安全会产生较大影响;其次,行凶者针对的对象没有特定的范围,也就是对象为不特定人群,而故意伤人罪一般针对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再次,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行为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持菜刀砍人的客观行为,造成了群众恐慌的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在街上持刀砍人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我国刑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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