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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猝死不认定工伤 只缘超过退休年龄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孙心远律师

已满57周岁的查某(女)到了退休年龄,却继续在单位工作,上班期间在公司突发疾病猝死。妻子突然辞世,丈夫施先生心情悲痛,遂向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简称为劳动局)提出了工伤申请,而让他不解的是劳动局对于这样的工伤认定,开出了不予受理的回复。那么是不是劳动局做错了?查某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近日,施先生向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施先生称,妻子查某从2001年11月14日起一直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工作。2011年9月18日上午,她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5月,施先生向上海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对方以“查某死亡时已满57周岁,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意见:
根据《劳动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超出此年龄范围则不是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查某在公司猝死时,已满57周岁,因此已不属于劳动局工伤认定的范畴,而是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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