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甲男与乙女经他人介绍,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中,甲男在订婚时送给乙女现金、彩礼、黄金首饰等财物。后因琐事甲男与乙女产生矛盾,乙女返回娘家居住。甲男曾与他人共同到乙女家中寻找乙女,但遭到乙女及其父母的谩骂拒绝。甲男遂以乙女曾收其彩礼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女、乙女父母返还彩礼等物。乙女答辩称:甲男与乙女系双方自愿,订婚时甲男所给付的钱物是甲男所赠,不应返还。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乙女返还给甲男现金50000 元,陪嫁物品归乙女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甲男与乙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时间较短,双方又均有一定的责任,同时支付彩礼数额较大,乙女应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