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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4-05-15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谈婚,按照当地的习俗,陈某于订婚前一日将彩礼5万元交付李某手中。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很多事情处理上都产生较大分歧,争吵不断。2009年12月陈某与李某解除婚约。之后,陈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但都遭到李某的拒绝。无奈之下,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
  陈某诉称:陈某与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订婚前一日交付被告5万元彩礼,现与被告解除婚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彩礼。
  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院判决: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陈某彩礼5万元而拒不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5万元。
  律师分析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根据各地不同的风俗,一方往往因为谈婚论嫁的原因从对方处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结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给付的财物时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基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的。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般定义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婚姻关系成就时,条件成就,赠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当婚姻关系未成就时,也就是婚约解除时,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继续占有另一方财产就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理应予以返还。这里所说的彩礼不仅指给付的现金,也包括一些昂贵,价值较大的实物都应一并返还,但日常生活中一些价值较小(如吃饭、看电影)的消费就没有必要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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