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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4-08-13    作者:孙新律师
20077月的一天下午,朱某带着一帮青年将刘某约到A市某酒店见面,以索要某油脂公司工程介绍费为由,要求刘某支付50万元以及房子、车库各两套。刘某因为害怕被打,便给朱某写了一张欠条,承诺给朱某钱和房子。2008512,朱某找马某、赵某帮忙索要“欠款”。当日下午,朱某约刘某在A市“福喜”饭店见面并找刘某要钱,被刘某拒绝。随后,朱某、马某、赵某三人将刘某押到“福喜”饭店121房间拘禁,并由马某、赵某二人负责看守刘某,朱某则回家休息。次日上午,朱某回到121房间找刘某继续索要钱财,刘某提出能不能外出凑钱,朱某便安排赵某押着刘某外出凑钱。后赵某又约陈某一起押着刘某外出凑钱,未果。中午,赵某、陈某二人将刘某再次带回“福喜”饭店继续拘禁。2008516上午,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解救。
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和抢劫罪(未遂),马某、赵某、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朱某以索要介绍费为由,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取得了刘某打给他的欠条,由于事后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之后,朱某为实现所谓“债务”,邀约他人拘禁、挟持刘某,强迫刘某到处凑钱,因此朱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当场获取财物”的特征,构成抢劫罪,由于抢劫罪为结果犯,朱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马某、赵某、陈某三人在主观上认为是索要正常债务,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刘某,符合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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