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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4-08-13    作者:王金龙律师
2003年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负责人李某在广交会结识了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首席代表维克特(国籍:尼奇利亚)。2004年4月28日,李某在经被告人苏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以本公司的名义与维克特签订蜡烛购买合同并同时收取维克特交付的合同预付款6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2882元)。后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未按合同规定给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货物并发货,而将合同预付款中的59000美元用于被告人苏少东参与2的天津某某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原料及日常开支,之后维克特多次催促发货无结果,且恩苏某某故意躲避。2004年10月12日,维克特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苏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找其调查后,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卡号。案发后,被告单位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180000元。余款仍未退赔。
【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不明。在履约过程中,被害人维克特有违约行为。
【被害人代理人意见】
一、纵观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从主观上,行为人把所占有的6万美金进行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活动,且案发后被告人又无其他财产对此做出赔偿,使得被害人丧失了财产权益,对此,被告人是明知的。从客观上,被告人至少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实际上被告人为了追求个人私利,把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通过合同转嫁给了被害人,并最终实际发生了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的后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关于本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
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刑事法规的表现为对他人财物的一种非法所有、滥用或者不当处分的状态。而不能把本罪中的“非法占有”与“非法所有”以及民事合同中的“非法占有”混淆。
三、被告涉案数额巨大,在30万以上,且不能归还财物。

专家点评】

北京高通律师所是北京市较有名的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一批本市和全国较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这起案件是一起国内客户诈骗国外客商的合同诈骗案件。这起案件,被骗人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首席代表维克特(国籍:尼奇利亚)。经对本市律师的筛选,选择了北京高通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提出了为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愿望。于是王律师考虑到这种涉外因素,欣然接受了委托,枉法市郊两地多次,调取了证据,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审阅了全部卷宗,与公诉人进行了沟通,提出诈骗嫌疑人涉案金额已经超过了30万,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应该予以重判同时追缴诈骗的全部财产。这起案件张建生律师基本做到了有理有利有节,为当事人维护了损失,打击了犯罪嫌疑人,使得被害人减少了损失,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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