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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用工主体不明,发生工伤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无劳动合同,用工主体不明,如何确定用工主体
【基本案情】
被告木业公司与被告双杰公司于2012619日签订《包装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木业公司生产的产品由双杰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双杰公司按照木业公司的工作量派出人员。原告于2012年年底经证人刘荣武介绍到被告双杰公司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工作地点为木业公司。
原告与两被告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4月原告在工作中被叉车撞伤后入院治疗,工作期间原告工资按件计算、现金发放,木业公司按照工作量向双杰公司支付劳务费,再由刘荣武从双杰公司公司员工陈红处领取后发给现场各位工人,原告在领取工资后在领款单上签字。
【本案焦点】
1、原告诉请确认其与双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原告的用人单位,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木业公司是原告的用人单位。
2、原告无法提供与两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两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
【律师工作】
1、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与原告详细的交谈,系统全面的了解本案的全部过程,包括原告何时入职?如何入职?是通过招聘还是经人介绍?月工资数额?工资如何发放等等与本案相关的问题。
2、通过详细交谈梳理本案思路,并要求原告收集与本案相关的重要证据,如证人证言、工资领款条。
3、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并与原告进行沟通,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个探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双杰公司处工作,从事双杰公司从木业公司承包的包装业务,工作地点在木业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通过刘荣武从双杰公司处领取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1、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需根据劳动者工作地点、工资发放情况、劳动者受谁领导、劳动者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是在被告双杰公司处工作,完成双杰公司的工作任务,并且工资也由双杰公司支付,因此双杰公司是本案的用工主体。
2、原告与木业公司之间为什么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木业公司将包装工作劳务承包给双杰公司,双方之间签订有承包合同,属于承包关系,并非劳动派遣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木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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