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执教鞭伤人 校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小明和小刚是某小学3年级的学生,他们都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课余兴趣小组,此项活动是学校举办的,并且收取了办班费用。
下课休息时,老师未将上课用的教学设备及时拿走,而是放在了讲台上,小明觉得拿着教鞭的样子很神气,便拿起来学着老师的样子挥舞着,结果正在一边玩的小刚猛一回头,教鞭正好戳在了小刚的眼睛上。小刚的父母要求小明和学校赔偿医药费。当时,小明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将别人扎伤了,赔偿医药费是应当的,于是就拿出了600元,学校出了400元。
数月后,小刚的父母觉得对方还应该承担自己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于是又提出了赔偿请求。小明的父母认为,当时赔偿小刚医药费就是出于自己的道德感和对小刚的怜悯之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自己没有义务再赔偿小刚及其家人的损失。
小明的父母来到律所咨询,律师解答: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老师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所以,校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