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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伤 索赔前提是离婚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孙新律师
周女士没有想到,丈夫因为一点小事就对自己大打出手,以至右眼险些失明。为了给自己一个补偿和交待,也为了给丈夫一个教训,周女士来到丰台区南苑乡司法所咨询赔偿事宜。
周女士与丈夫婚后感情尚可,儿子也已经一岁多了。不久前的一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丈夫不由分说一拳就打到了周女士的右眼上。当时实在疼得不行了,她就报了警。经到医院紧急救治,确诊为视网膜破裂,眼液外渗,因救治及时,没有完全失明,但视力有了下降了很多。伤心的周女士本想与丈夫离婚,但考虑到孩子还小,丈夫事后也对自己承认了错误,周女士只能选择不离婚,但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丈夫不同意。因此,周女士咨询,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周女士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单独向丈夫提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遭到家庭暴力构成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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