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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债务不是糊涂账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委托人孙某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原告张某原是其下属。孙某将公司发放的十万元业务费交给张某,后张某将业务支出后剩余七万元汇款至孙某个人账户。数月后孙某离职,张某提出孙某收取该七万元是不当得利,起诉要求孙某向其返还该款。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略有不同,如:自始没有依据而取得利益的,由受有利益一方举证获得利益有依据,不能举证则不当得利成立。但如果是取得利益曾有依据但后来该依据消灭的,这种类型的不当得利之诉,主张不当得利成立一方必须举证该依据曾存在而后来又消灭这样一个过程性事实,因为这是此种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要由主张一方举证的,不能举证的,不当得利不成立。
本案中,孙某收取七万元是存在理由的。而原告张某主张的是孙某没有收取该款的依据。显然,孙某需要举证证明孙某收取该款的依据先成立后又消灭。
经过复杂的质证和辩论,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
   “不当得利”并非追讨糊涂账时的万能药,而是需要特殊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专门诉讼,不能轻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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