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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孙新律师
 李某于2010年10月到苍山县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另加提成。今年3月以来,公司由于效益不好打算辞退员工,但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便让李某等人回家待岗,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李某找公司领导理论,公司领导却说,“不想干就主动辞职,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像他这种情况,如果自己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部门给予回复,依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这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克扣。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自己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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