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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很多员工经常到各地做项目,经常签项目合同,项目完成,合同就结束,然后再派到新的项目上,签订新的项目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两次合同再续订的,要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请问:连续与员工签订两次以完成某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续订的时候,是否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答:《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把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全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三种。贵公司与员工签订的项目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情形,续订的,要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条可以看出,是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需续订的,才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贵公司与员工签订的项目合同不是固定期限的合同,因此除非这些员工在贵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否则无论续订多少次项目合同都不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转载2007年10月16日第3902期《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