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依然有权利休产假?
问:我单位某已婚女职工,2006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产假。2009年2月,该职工又怀孕,且其夫妻双方不符合我们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自2月份开始,该职工以医院证明自己是高龄产妇,不能从事正常劳动为由持续休病假。2009年7月,该职工休病假期间流产。之后该职工持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要求休产假,并要求我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请问:女职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依然有权利休产假?
答:对于女职工的生育保护,我国 《女职工保护规定》和
《劳动法》规定了其孕期、产假、哺乳期的特殊待遇与解雇保护政策。但是,女职工的生育保护应当有一个前提;即该女职工的生育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目前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生育以结婚为前提;二是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违反这两个原则的,则应当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依据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15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不享受该规定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我国2002年9月1日实施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再享受生育期间的劳动保护待遇,而且用人单位有权给予纪律处分。
综上,贵单位的职工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其没有权利再休产假。如果贵单位对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纪律处分的规定,还可以对其处分。
——转载8月18日《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