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解除合同不赔偿
本案单位解除计划外生育女职工,被认定合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解除合同有约定及规定制度规定。而实践中, 太多的案例是没有相关约定或者规定,单位想当然的按照严重违纪处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故应该认真区分二者的差别。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何丽(化名)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28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丽原系被告湖南省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员工,其与其丈夫邱某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前均已生育小孩。2006年原告经招聘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书。2008年1月双方续签了聘用合同。2011年1月双方又续签了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规定,计划外妊娠二胎,被告单位于2012年6月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何丽在规定期限内未终止妊娠,因此,单位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作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何丽不服该决定,要求单位支付28000元的经济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何丽遂将该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拒不履行被告作出的“整改通知”,其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约定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计划生育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不按计划生育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及被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不按计划生育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原告应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