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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孙新律师
 1.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即抚养费)。
         3.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尚未成年,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补偿的处理原则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予补偿 。
        有关生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养子女在收养期间的实际花费、生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来自://www.jieruilaw.com/zyfw/yljf/20140606/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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