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3-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和妻子在十五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儿,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正,现在养女已成年,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是签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我和妻子年纪都已经很大了,丧失了劳动能力,能否向法院主张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萍乡 易某
答:依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8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你们已经成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但是虽然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因此,你们的收养关系并未实际解除。
《收养法》第30第一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本案中,如果你们到民政部门进行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以向养女主张生活费,但是如果你的养女没有虐待或者遗弃的法定情形,那么主张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得不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