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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支付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7-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支付不一致怎么办
 
 
    问:本人于2011年4月起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当时与公司老总口头约定工资为税后6000元。5月,A公司按照本单位惯例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工资68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700元)与本人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当时未加盖公章,也未给本人一份。此后,本人除正常出勤外,经常在双休日上班(有打卡记录),公司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支付加班费。2011年7月份,公司以本人周日和8小时外不愿加班,不适合企业发展为由,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决定补偿本人半个月工资。本人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补缴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均被公司拒绝。本人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认为本人主张的“仲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三个月双倍工资差额18000”无法律依据;认为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已盖章,应认定为有效。本人想请教像这样公司扣留劳动合同、劳动者手中无合同且合同工资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劳动者应如何维权?仲裁委对本人“额外支付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6000元”的主张不支持。我应如何维权?
    “目前养老保险可以从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补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因为涉及以往或即时费用问题,不能补缴,只能从实际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缴纳。”以上是当地人社局对补缴社保问题的答复。本人因公司未缴社保费造成医疗待遇损失的,能否要求公司报销上述费用?
 
    答:你提出的几个问题,在一些用工不规范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典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应对:
    第一,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实际情形不一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你提到与公司老总口头约定工资为6000元,文本合同约定的是试用期内680元,转正后700元。合同对于工资的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合同就有效。在此情形下,你需要出具有效的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这样,仲裁委就可以以实际支付的工资作为工资标准。
    第二,对于公司扣留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交给员工一份,因此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员工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第三,公司以员工不愿意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赔偿金作为赔偿金。但是,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员工无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代通知金是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形下,公司依法解除合同,但没有提前30天通知而额外支付的。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合同本身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不仅程序违法,而且解雇事由也是违法的,所以不适用代通知金。
    第四,对于医药费报销的问题,社保部门的回复是正确的,只有在参保的情形下才能报销。对于因企业原因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之前的医药费应当由企业赔偿,即按照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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