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人事纠纷案例
原告(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覃立,广东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x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自2012年4月1日在被告处工作,任组长,每月工资为xxxx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6月3日,被告口头辞退原告。
原告首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xxx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xxx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工资xxxx元;
四、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发放3013年6月工资25%经济补偿xxx元;
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3日止的社会养老保险;
六、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了证明原告与被告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供了三份证据:2012年4月到2013年4月的《工资条》和2012年4月到2013年6月的《考勤卡》;王某、陈某和彭某证明申请人张某在x公司工作的书面证言。
仲裁员岳某认为:争议事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岳某认为王某、陈某、彭某三人的书面证言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出具的《工资条》和《考勤卡》无被申请人的签章,其真实性不能确认。因此申请人无法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覃立律师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提出的证据予以审查,确认其与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在x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从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日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013年6月工资、迟延发放工资补偿共计xxxxx元给原告。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可就被告未支付金额及未支付金额15%的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所有的劳资纠纷全部终结,原告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经济补偿。
五、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本按评析:
本案有一个焦点问题: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却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救济。因此,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的被适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为了实现举证责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⑷考勤记录;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已经提交了《工资条》和《考勤卡》及x公司职员的书面证言,按照法律及法理,张某已经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可是本案仲裁员岳某以《工资条》和《考勤卡》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为由,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出反证的情况下,轻率的认定张某与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法律上的裁决错误。在法院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了张某与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做出了公平的调解,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律师观点:
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第一步就要举证有劳动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如果无法举证,劳动仲裁委就无法受理申请,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在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得到保护。如果手中有劳动合同,那么很简单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怎么办?如何举证,如何留心搜集证据?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结合以下凭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律师提醒劳动者,如果单位没有和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就应该防范至于未然,在日常的工作中多注意搜集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证据,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任何证据的被动局面。法律虽然认可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但是实践证明,争议发生以后,其他劳动者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愿意或者不能出庭作证。在证明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小技巧,劳动者可以买房买车办信用卡等各种理由让单位开一张收入证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个收入证明毫无疑问是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