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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规范和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聂晓东律师
关于执行《关于规范和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价服字[2011]120号)文件的规定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见下面附表。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三、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四、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120号)同时废止。

附表:山西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

交易类别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交费主体备 注
新建商品房转让住宅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3元转让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减半
非住宅4元 
存量房转让住宅6元转让双方 各一半 
非住宅8元 
房屋租 赁住宅100元出租人 
非住宅200㎡(含)以下100元 
200-500㎡(含)200元 
500-1000㎡(含)300元 
1000㎡以上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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