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关于规范和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价服字[2011]120号)文件的规定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见下面附表。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三、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四、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120号)同时废止。 附表:山西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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