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者成功维权
严军系河南来京务工人员,有一手木工的手艺。2008年3月15日到4月24日,他在通州区茂盛家俱厂务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严军每月2500元。他每天的工作很辛苦,平均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严军不想这样每天累死累活,就要求离开,但老板不同意。无奈之下严军就单方离开了家俱厂。后来,虽经多次讨要,但老板以严军擅自离开造成企业损失为由不予支付工钱。
律师接到案件后,立即向严军了解了案情,并帮助他收集了相关证据。之后, 律师向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茂盛家俱厂支付拖欠的工资3650元,加班费4480元。
2008年6月15日,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严军与茂盛家俱厂劳动纠纷一案。庭上,茂盛家俱厂辩称:严军的工作时间仅有20天,且其工资应该是2000元。2008年4月21日,严军无故私自离厂。严军在厂期间吃住全部费用都由厂方垫付,且于4月9日在厂里预支了工资500元。请仲裁委员会驳回严军的诉讼请求。
鉴于双方均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己方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就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本案中,严军主张的工作期间是一个月零九天,月薪2500元,且平均每天加班4个小时。而茂盛家俱厂虽对此均予以否认,但除了500元的借支条外,并没有举出足够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最终,通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茂盛家俱厂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严军工资3150元,加班工资4480元。且此裁决对茂盛家俱厂来说为终局裁决。茂盛家俱厂有权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这并不影响裁决的生效。
后茂盛家俱厂并没有提出撤销申请,但却迟迟不予履行裁决。 律师又代严军向通州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最终获得7630元的工资和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