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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赁购车指标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吴丁亚律师
想要购车上牌的摇号大军不断壮大,社会上各种倒腾购车指标的“对策”也是层出不穷。海淀法院就已审理多起此类案件,法官结合三个典型案例,提示急于购车的市民不要动歪念。   为卖车转让身份证 无效   王刚以5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李强。因为李强没有指标,二人无法过户,因此签订了一份转让身份证的协议书:王刚将身份证转让给李强,汽车与身份证终身归李强所有,以后车辆出现交通违法或事故,都由李强负责,与王刚无关。   没过多久,王刚就后悔了,告到法院,认为转让身份证协议违反法律,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涉及转让身份证及购车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王刚和李强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上述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管理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也就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据此,法院做出协议无效的判决。   离婚时购车指标作价析产 无效   王翠与张兵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二人决定离婚。为了分割车辆,双方僵持不下。同年9月,张兵表示愿意退一步,把自己名下的车辆让给王翠,但需要将车辆和购车指标作为离婚后的财产补偿。   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兵把名下的别克轿车及购车指标转让给王翠,总价为10万元,其中车辆价格6万元、购车指标4万元。   王翠开了这辆车不到一年,就被前夫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车辆。张兵的诉由是,离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确认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所以,既不可作价买卖也不存在返还指标的问题。据此,王翠和张兵的协议无效。   法官提醒说,本案中,王翠还比较幸运,有“书面作价协议”,可以取得10万元离婚赔偿。更多案例中,当事双方明知转让购车指标违法,所以很少会出具收据,或者以其他名目的收据抵用。法院一旦判决协议或合同无效,转出方一般应退还相应费用,但如果没有明确的收据,买受人很可能车钱两失。   租用车辆指标 无效   2011年8月,李东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东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落户到运输公司,并挂靠到该公司名下,李东拥有自主经营权,运输公司不干涉李东合法营运。运输公司每年一次性收取李东1.8万元“挂靠费”,并协助李东办理车辆等级评定、二级保养、车辆保险等各项车务手续,费用由李东负担,同时李东向运输公司交纳信用保证金1000元。   运输公司为李东的车辆办理了牌照后,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   后李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判令运输公司退还信用保证金1000元,但因李东没有实际支付“挂靠费”的证据,驳回了其要求退还“挂靠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李东因没有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为给其车辆取得牌照,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名为挂靠合同,实际是运输公司出租其自有车辆牌照营利。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挂靠车辆存在极大风险,如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是实际车主垫付维修、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会将相应费用支付给登记车主,由于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并非一人,常常出现登记车主截留保险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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