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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赔偿-办案小结
发布日期:2014-07-21    作者:李冠萍律师
基本案情:灯泡厂员工张小君在家休假时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要求单位赔偿。
接受咨询:接受咨询时,张小君的后事已经办完。张小君的家属是在朋友不经意的一句提醒下,来到律所咨询的,想问一下像他们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了解得知,灯泡厂并没有为张小君缴纳社会保险。
咨询回复:张小君属于非因工死亡,应按河南省非因工死亡标准对家属进行补偿,因灯泡厂并没有为张小君依法缴纳社保,故该补偿部分由单位承担。大概补偿数额应为13万左右。
办案过程:初步和家属沟通,定的基本的办案思路,以调解为主,因为家属失去亲人,已经思想上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不想再去走劳动仲裁,有点耗费精力。经了解家属已经在事故发生后找单位接触过,单位只是口头上的慰问,并没有经济赔偿的意思。家属委托我去灯泡厂进行调解,单位的态度非常明显,就是和一般工伤处理过程中的一样,拖。整个调解过程持续了半个月之久,把家属的耐性也耗尽了,最终我们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按标准对我们进行赔付,同时我们也向社保稽查大队提起了投诉,要求对灯泡厂存在的社保违法问题进行彻查,以此给灯泡厂施加压力,使案件尽快得到解决。最终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对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9.8万元。整个案件从仲裁立案到调解结案也就半个月时间,最后的调解的数额远远超出了家属的预期。
心得体会: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我有两点体会。一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了解,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自己要争取什么,觉得张小君是自己在家里发生的事故,和厂里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该厂之前也有过类似的事情,员工家属就来把没发的工资领一下,单位也未对家属做出任何赔偿。当事人认为这是正常的。二是单位的处理态度,最开始的时候,张小君家属的心理期望值只有两万,双方如果调解的话,应该差距不会太大,单位的一直采用拖延政策,导致最终以9.5万结案,不得不说对单位是个损失。
(本文因涉及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所有涉及单位及人名都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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