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非因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建议书
发布日期:2014-07-18    作者:110网律师
  李举非因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建议书
    委托人:举家属
    受委托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举,男,1964年6月15日,四川XXXX镇兰家榜村3组111号;
    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
    妻子:兰,1970年2月1日出生,无业
    女儿:1992年6月10日出生
    儿子:1997年6月12日
    事发经过:
    XXXXX灯泡厂员工XXXXX在家休假时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要求单位按照非因公死亡标准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首先考虑死因,再锁定赔偿主体。家人已报案,但根据家人了解及根据医生的诊断,估计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我建议尸检确定死因,但家人顾虑多方面原因,不考虑解剖,希望按照非工伤死亡的情况,获得法律帮助。
    针对上述具体情况,结合天津的标准,作出以下赔偿标准作为谈判的参考依据:
    1、 赔偿主体:死者生前就职的单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郑州市平均工资标准等
    3、赔偿标准:
    本企业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企业不愿意提供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则按照天津市平均工资计算。郑州市平均工资  25,271,月平均工资:2105.92元。
    4、 赔偿项目
    (1)丧葬费
    本企业平均工资的2个月作为丧葬费。
    2105.92元×2=4211.84元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
    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数量为标准:供养2人的为9个月工资,3人以上的为12个月工资。本案中,所供养的人为三人(无生活来源的妻子、未成年子女两名)
    2105.92元×12=25271.04元。
    初步计算赔偿参考标准为:
    4211.84+25271.04=29482.88元。
    注意:如果死者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可算作工伤。如果家属认为不属于工伤,则按照上述标准去谈判。有什么问题随时打电话,如果需要律师发函或到天津参与谈判,再联系。
    联系人:邹超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电话:15225062852   
    制作时间:20143月9日凌晨
    结案:
    家属按照上述依据与对方单位谈判,2014年3月21日,单位最终赔付31000元,就此,双方解决了此纠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