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建议书
李举非因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建议书
委托人:李举家属
受委托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举,男,1964年6月15日,四川省XX县XX镇兰家榜村3组111号;
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
妻子:周兰,1970年2月1日出生,无业
女儿:1992年6月10日出生
儿子:1997年6月12日
事发经过:
XXXXX灯泡厂员工XXXXX在家休假时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要求单位按照非因公死亡标准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首先考虑死因,再锁定赔偿主体。家人已报案,但根据家人了解及根据医生的诊断,估计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我建议尸检确定死因,但家人顾虑多方面原因,不考虑解剖,希望按照非工伤死亡的情况,获得法律帮助。
针对上述具体情况,结合天津的标准,作出以下赔偿标准作为谈判的参考依据:
1、 赔偿主体:死者生前就职的单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郑州市平均工资标准等
3、赔偿标准:
本企业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企业不愿意提供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则按照天津市平均工资计算。郑州市平均工资 25,271,月平均工资:2105.92元。
4、 赔偿项目
(1)丧葬费:
本企业平均工资的2个月作为丧葬费。
2105.92元×2=4211.84元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
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数量为标准:供养2人的为9个月工资,3人以上的为12个月工资。本案中,所供养的人为三人(无生活来源的妻子、未成年子女两名)
2105.92元×12=25271.04元。
初步计算赔偿参考标准为:
4211.84+25271.04=29482.88元。
注意:如果死者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可算作工伤。如果家属认为不属于工伤,则按照上述标准去谈判。有什么问题随时打电话,如果需要律师发函或到天津参与谈判,再联系。
联系人:邹超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电话:15225062852
制作时间:2014年3月9日凌晨
结案:
家属按照上述依据与对方单位谈判,2014年3月21日,单位最终赔付31000元,就此,双方解决了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