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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各类证据收集要求及质证要点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张勇律师
刑事各类证据收集要求及质证要点
讯问犯罪嫌疑人
收集要求
1.人数不少于2
2.出示传唤通知书及工作证
3.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翻译要签名及盖章
4.应个别进行
5.让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及讯问结束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和变相拘禁。
6.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和辩解,然后提出问题
7.讯问时应告知对提问应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讯问特殊人群,讯问未年人,一般应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除了有可能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
讯问聋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单位及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应配备翻译人员。
9.讯问内容,时间,地点,涉及人、事、物,动机,目的,手段,后果
实际上,是否要求回避
询问证人、被害人
1.检察院要求不少于2人,
2.出示工作证
3.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名捺指印,签名及盖章
4.应个别进行
5.按六部委要求,询问证人只能在证人单位或住处或询问机关进行
6.应当告知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7.问明证人基本情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8.询问不满18岁证人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

证人资格,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审查或是鉴定,(法院解释57条)
证人应当出庭,如果未年人,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是行动极为不便,或是证言对案件审判不起决定作用,或有其它原因,可以不出庭,(法院解释141条)
庭审中,核实证人身份,与当事人及与本案的关系
询问证人时,发问内容要与本案事实有关,发问方式要正当,不得以诱导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
发问个别进行,不得旁听本案审理
针对同一证人不同证言,法庭应要求公诉人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全部移交。

勘验、检查
1.检察院要求两名以与案件无关见证人在场
2.出示证明文件,勘察证
3.勘验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5.现场勘察由县级以上公安侦查部门负责
6.勘察内容应有拍照,勘察笔录,现场图及录像
7.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死者家属到场并签名盖章
搜查
不少于2
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可以不出示
侦查人员,被查人或家属、领居或见证人签名、盖章
公安负责人批准
应有被查人或家属、领居或见证人在场见证
扣押物证、书证(勘验,搜查中)
1.不少于2人,
2.出示工作证
3.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及盖章
4.开列扣押清单,
5.扣押邮件,电子邮件及电报应经公安负责人批准
收集调取物证,书证时,应为原件、原物,不便之时才可以采用书证副本复制件,或是物证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复制件,物证照片录像,应附制作说明,存放说明,制作人签名盖章,制作人不少于2人,(法院解释53条)
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时,才与原件原物有同等证明力

鉴定
1.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2.鉴定由检察长批准,公安负责人批准才能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至少是县级经上公安刑事技术部门人员负责进行,上级公安刑事技术部门复核
4.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一般可由非省级指定医院进行,但有争议需重新鉴定则应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针对省级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结论存有疑点,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医院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鉴定应当当庭宣读鉴定结论,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核实鉴定人身份,与当事人及与本案的关系,
发问分别进行,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辩认
主持辩认不少于2
个别进行
辩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辩认人,见证人签字,盖章
检察院辩认要经检察长批准
组织辩认前应向辩认人详细询问对象具体特征,
辨认人不能见到辩认对像,
被辩认人数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
检察院辩认受辩认人不少于5人,照片不少于5
通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悬赏通告由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检察自侦案件,检察长批准,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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