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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住院被治瘫 院方责任难逃避 ——2年维权艰难路 巨额赔款获公道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陈剑华律师
村妇住院被治瘫  院方责任难逃避
                  ——2年维权艰难路  巨额赔款获公道
案情简介:
2008年原告张女士发现自己腰部疼痛,到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胸椎结核。该县医院建议到被告(江西省级医院)治疗,经多次在该省级医院治疗,病情不但得到了控制,而且有明显的好转。2009年2月,原告张女士再次来到该医院门诊处,医生经检查发现原告病情有所好转,为了彻底治好,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2月24日,张女士办理入院手续,同年3月3日做手术,在手术后进入监护室的第二天,张女士在转入普通病房时,双脚突然失去知觉,被告组织医生会诊。3月11日,被告请另一主任医生会诊,主任医生建议做三样手术,看能不能恢复。3月12日,张女士又转到另一家附属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但仍然没有好转,医生告诉张女士她要面临终身瘫痪的结果。张女士委托陈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以该医院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6987元。
陈律师认为,本案的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应对张女士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张女士虽然是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给予赔偿;陈律师代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南昌市医学会鉴定为院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院方不服向江西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院方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查查明:本案的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江西省医学会江西医鉴(2011)2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本起医疗事故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主要责任。法院采纳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张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以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张女士诊疗过程中,出现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应按该事故等级扣除原发病治疗费用后,按责任给原告予以赔偿,且赔偿时间应从手术开始的时间计算,其护理时间暂时计算8年,8年后可视原告的身体恢复情况,另行主张该权利。依照先关法律规定,本案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具费共计517706.34元,因被告负有主要责任,本院酌情按75%计算,被告赔偿给原告388279.75元,扣除被告先期给付的35000元,被告尚应给付353279.75元,现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江西某胸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赔偿给原告张女士各项赔偿况353279.75元;
二、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情简介:
2008年原告张女士发现自己腰部疼痛,到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胸椎结核。该县医院建议到被告(江西某胸科医院)治疗,经多次在该胸科医院治疗,病情不但得到了控制,而且有明显的好转。2009年2月,原告张女士再次来到该胸科医院门诊处,医生经检查发现原告病情有所好转,为了彻底治好,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2月24日,张女士办理入院手续,同年3月3日做手术,在手术后进入监护室的第二天,张女士在转入普通病房时,双脚突然失去知觉,被告组织医生会诊。3月11日,被告请另一主任医生会诊,主任医生建议做三样手术,看能不能恢复。3月12日,张女士又转到另一家附属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但仍然没有好转,医生告诉张女士她要面临终身瘫痪的结果。于是张女士委托陈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以该胸科医院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6987元。
陈律师认为,本案的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应对张女士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张女士虽然是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给予赔偿。
法院经开庭审查查明:本案的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江西省医学会江西医鉴(2011)2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本起医疗事故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主要责任。法院采纳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张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以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张女士诊疗过程中,出现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应按该事故等级扣除原发病治疗费用后,按责任给原告予以赔偿,且赔偿时间应从手术开始的时间计算,其护理时间暂时计算8年,8年后可视原告的身体恢复情况,另行主张该权利。依照先关法律规定,本案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具费共计517706.34元,因被告负有主要责任,本院酌情按75%计算,被告赔偿给原告388279.75元,扣除被告先期给付的35000元,被告尚应给付353279.75元,现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江西某胸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赔偿给原告张女士各项赔偿况353279.75元;(先行赔偿8年的赔偿费,到期另行在主张)
二、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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