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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退租,应支付剩余租期租金吗?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袁 作 东律师
 如果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提前退租的责任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合同又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违约的一方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对损失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是,若法庭审理时房屋尚未租出,为平衡双方的利益,法院一般采取这样处理方式:对未履行期间发生的租金,视为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予以补偿。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另一种情形是,法庭审理时房屋已经出租给其他人,则按空置期的租金标准计算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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